斗得医药网

医药管理问题,医药管理问题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2. 不在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如何处罚?
  3. 药品保质期标准要求?
  4. 药品经营与管理属于哪一类的专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管部门部门(机构)是同级人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管理机构,由***院直接管理;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是同级人民***直属的正厅级、正处级和正科级行政管理机构,分别由省、市、县人民***直接管理,同时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所属各行政区域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加挂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医药管理问题,医药管理问题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国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是属地***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双重管理。2008年11月10日,***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撤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分级管理。 由此加强了地方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部门协调,强调了地方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

不在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如何处罚

不在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处罚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医药管理问题,医药管理问题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医药管理问题,医药管理问题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停业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药品保质期标准要求

药品的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到36个月。

国产药一般为3年,生物制品等有特殊贮藏条件的为1~2年;进口药品(一般为5年。药品的保质期视药品的成份而各有不同具体请看药品的外包装. 如果没标明有效期的,一般以3年为限。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使用过期药品。如果药师将过期药品发出,一般按销售劣药处理酿成后果的,还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的事故等级进行赔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因药品的成份不同,有的一年,有的二到三年.具体请看药品的外包装有注明的。你说的药品的保质期,因药品的成份不同,有的一年,有的二到三年.具体请看药品的外包装有注明的。

现在药监局有明确的规定了,药品最长的期限不的超过三年。所一保质期两年的多。***保质期应该是一年的。

药品经营与管理属于哪一类的专业

属于食品药品与粮食专业。

药品经营与管理的培养目标:培养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从事医药商品的购销、调储、检测养护及质量控制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核心课程药材商品学、方剂与中成药药物商品学、药理学、药品GSP技术、中药饮片鉴定技术、方剂与中成药、医疗器械常识、贸易学概论、市场调查与预测、推销与谈判、药事管理与法、药物制剂实习、[_a***_]炮制实习、中药材GAP种植、养殖、***收加工实习、就业方向: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到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本专业为各类医药生产企业、医药营销企业、医药外贸企业及医药管理等部门培养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医药商品的购销、调储、检测、养护及质量控制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管理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管理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anbaiqi.com/post/111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