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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管理第四章总结-医药企业管理第四章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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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四章重点

1、关键人员 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2、①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②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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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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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2017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品、***生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第三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本办法的实施与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依法生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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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1、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2、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等信息

4、第八条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5、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6、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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