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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流通类绩效,医药商业流通企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商流通绩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医药商业流通类绩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药品拿回扣违法,销售人员拿提成呢?与拿回扣有什么本质区别?

药品回扣违法,销售人员提成呢?与拿回扣有什么本质区别?

我朋友就是做药的,不拿医生举例,这个有点敏感,就说药店。同类型不同含量的药,可能含量低的卖的贵而且销量好,反之含量高的卖的便宜销量确不行。这里面涉及几个方面,

1、药代给店员私反,药代把各连锁药店的导购拉进一个他的私返群,每天导购发销售单药代给钱。你想下导购喜欢卖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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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店的药品分级,药店的药品普遍分为高毛利、零毛利、负毛利三种,所谓高毛利就是进货零售差1-3倍甚至更高的产品,这是药店收入保障。负毛利则是那种进货1块,卖1块或者卖8毛的,以普药居多,这是药店引流的产品。高毛利的产品提成高,零、负毛利的基本没提成。

3、涉及陈列问题,你到药店第一眼能看到的产品绝对是高毛利的,上面两条我已经讲过,而且高毛利产品也舍得拿钱出来买陈列。

同样成分的药因为含量不同,一个人可能10块钱就治好病,而另一个人因含量低,需要花50才能治好,甚至因此贻误病情,产生其他并发症。更恶劣的还会给你配点可有可无的药,让你多花钱不治病反而买来一堆副作用[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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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卖药拿提成合法,拿回扣就违法。

普天盖地的这样问题,让人觉得疫情没过就开始卸磨杀驴?药品回扣其根本的原因是医疗市场化,医生不能左右,不要成天讨论这样本末倒置的问题!应该积极推动提高医疗人员待遇,提高服务质量,体现医院公益性举措,而不是跟在某些非一线专家后头喊着一些隔靴搔痒的改革措施!

绩效奖励和绩效工资是签约单位(医生-医院,销售代表-药械销售公司)。对于药械行业,回扣是促进了过渡医疗或过渡用药,因为药厂或药械销售公司与临床医生应该没有利益关系,回扣相当于行贿,所谓回扣只是好听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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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本人从事医药行业营销合规建设,已经16年了,根据行业的整体情况,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如下:

1.首先要定义什么是回扣?医生拿的钱哪一部分算是回扣或者是非正常工资所得收入?首先法律上并没有回扣这个词,主要定义的是行贿受贿行为以及商业贿赂行为。具体的定义就不说。可以自行百度。我认为题主所说的主要是部分医药企业,或者某些第三方医药咨询推广公司对于在医院内使用自己公司产品的行为进行的现金奖励行为和各种所谓的学术赞助项目包括很多外资药企做的出国游学等一系列的变相奖励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多数公立医院的医生来说,很多医生是具有公职人员,严格来说,企业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拿了这部分收入的部分医生,包括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甚至从事购买医疗器械耗材行为的护士长等等都属于受贿行为。

而这种行为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这么些年来,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是不够的,很多公立医院既要承担公益性质,还要自负盈亏。再加上国家对于很多的手术和门诊挂号费用价格是定死的。这些展示医生技术水平的地方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医生价值所在。所以很多医院的收入主要是靠以药养医。而医生具有处方权。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和患者信息是不对称的。所以和我们去超市购买其他商品不一样。在超市购买,你是主动购买,想买什么买什么。而在医院你是被动购买,医生开什么药你就只能购买什么,因为你并不懂你的疾病用什么药能好!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药品的竞争不再是针对消费者进行广告或者质量[_a***_]方面的竞争。而是落实到了医生的那张处方单上。同样的药医生想用哪个厂家的,或者说医院的药剂科想用哪个厂家的,都是医院和医生来定的。在这时候医生药剂科包括院长在内,都有了很大的寻租空间。而这种寻租行为就滋生了***的成长。

2.回头再说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工资收入和提成收入是雇佣单位根据其业绩发放的。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前提是按照税***常报税。

当然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一直在进行医疗改革。从北京开始试点,继续降低药价,提升诊疗和手术的费用,体现医生的价值。开始drgs试点,都是未来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尝试。

这样也能比较好的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患和医患矛盾。相信未来会更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商业流通类绩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商业流通类绩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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