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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监狱是如何管理的?
这话说起来可就长了 不过大概如下。
1.宋代的监狱是被告人,被执行犯人和证人关押的地方,即是关押地,还是执行***的地方。
2.制度,第一是安全和关押***的刑具使用安全。各类刑具此处省去一万字。
3.***关押时的分类。
总之,宋朝的监狱已经非常规范化了,现在的山西省还有明朝时留存下来的苏三监狱,其内部构造让人看了后,脊背发凉。其中,监狱内院子正中有一眼水井,可真是“一眼”水井,直径只有成***头大小,只能以类似小罐头盒的桶取水,看来肯定是防止******的设计。
宋朝建国初期,太祖认为中央监狱设置在大理寺不太妥当,有“用法之失”之疑。于是一改前朝的遗制,将中央监狱建在御史台,历史上称为“台狱”。
宋代在沿用前代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凡收押***,由负责人填写案状,***入狱前,须严格检查,金刀若酒及纸笔,钱物,瓷器,杵棒之属,一律不得入。
对监狱看守也有较强的纪律约束,以保证安全,狱中每间牢房,须专人看守,收禁***,须逐牢差定狱子,说明交予人数,不是狱中防守人,不得入狱中,每天晚上,由三狱卒轮流值班,对该值班而不坚守岗位者,依法杖80。狱官不定时杳岗,索牌点视,使狱吏尽心尽责。
在严加看守的同时,宋代更加注意用惩罚来防范狱吏失职,《刑狱杂事》规定:“囚犯在禁故自残者”,吏人,狱孑,防守人各杖80,因而致死,各加二等。
对于未决犯,为严防走漏狱情和串供,不准狱中***与狱外人接触,亲友送来衣服食品,须由看门人交给狱吏,再由狱吏交给***,在押往受审地点的途中,***不得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与店肆暂住。对越狱行为,《刑统》规定:拒捍官而走者,流二千里,伤人者加役流,***者斩,从者绞。
狱具使用制度日趋规范。枷、杻、钳、锁、盘枷是主要狱具。上狱具之前,囚犯须经狱医检查,有无伤病残疾异常,如果是***,还要检查是否怀孕,再决定是否戴上狱具。***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者,以及废疾,侏儒,孕妇之类,实行散禁,既不戴狱具关押。
对违犯狱具法规行为,《刑统》规定了制裁标准:对依法不应用狱具而随意施用者,杖六十。应枷而不枷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
拘押和分类监禁制度完备。宋代规定,凡将被收押的囚犯,须先由狱官写明事由,办登记,然后由狱医检查身体,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分类收押。
我国早期监狱,多是无限制混羁杂居,这是狱制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
宋代监狱的门卫制度很严。凡收押***,由负责者填写案状,***入狱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金刀若酒及纸笔、钱物、瓷器、杵棒之属,一律皆不得入。
另外,对监狱看守也有较强的纪律约束,以保证监狱的安全。狱中每间牢房有专人负责,收禁***,须逐牢差定狱子,分明交与人数,不是狱中防守人,不得入狱中。每天晚上,由两三狱卒轮流值班,对该值班而不坚守岗位者,依法杖八十。为了督促狱吏坚持岗位,狱官不定时查岗,索牌点视,使当值狱吏尽心尽责
在严加看守的同时,宋代更加注意用惩罚来防范狱吏失职,对越狱,劫狱和盗囚的制裁尤其严厉。***如果在狱中出现意外,狱吏也要受到惩处。
由于监狱所禁主要是未决犯,所以宋代严防走漏狱情和串供。不准狱中***与狱外人接触,亲友送来衣服食品,必须由看门人交给里面的狱卒,再由狱卒转给***。在押往受审地点的途中,***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
关于狱具的使用,也有一些技术性规定。上狱具之前,囚犯须经狱医检查,有无疮病残疾情况,如果是***是否有孕。
拘押制度,是指***应具备什么条件和履行哪些手续,监狱方面才能收押的制度。宋代规定,凡是将被收押的囚犯,须先有狱官写明犯罪事由,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狱医检查有无疮、病、残疾,妇女是否怀孕,并且严格检查***随身携带物品,不符合规定的物品严禁入内。最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收押。
对于囚犯的衣食,宋代有一些细节规定,如凡有家属者,由家属负责供给衣粮。无家属或贫困不堪者,官府供给,管给衣粮,每日每人二升(相当于当时社会标准口粮)。当然,要求自备衣粮,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无告的穷人以狱中衣粮为生计
宋朝的监狱是与其中央***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一是御史台狱。宋朝建国之初,太祖认为中央监狱设置在大理寺不太妥当,有“用法之失”之疑。于是一改前朝的遗制,将中央监狱建在御史台,史称“台狱”。
御史台狱关押的大臣不是一般的大臣,而是一些位高权重的朝廷重臣。也有的是望族钦点之囚犯。
二是大理寺狱。隋唐时,中央监狱均设置在大理寺,把大理寺的职责专定为办理天下所奏的疑案,不设狱。大理寺办理的案件不负责“听讯”之事。
元祐三年,罢大理寺狱。
宋朝设在京畿的监狱很多,其职责各有不同。大都由皇帝直接控制。
宋朝地方监狱不仅有州县监狱,还有“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地方监狱主要羁押本州、本县及本军的违反人员。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地方监狱的押犯可谓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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