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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管理17条,医药管理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17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17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2. 药品三证都包括那三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医药管理17条,医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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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医药管理17条,医药管理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三证包括那三证?

医药行业是三证一照分别是《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医药管理17条,医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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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管理17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管理17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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