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医药类广告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疗医药类广告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对药品广告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如何正确对待美容院的宣传广告及工作人员的宣传?
正确对待美容院的宣传广告及工作人员的宣传如下:
1)要注意广告宣传的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广告内容本身就 不合法,美容院更不可能按照广告中宣传的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
根据《广告 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在许多美容店的 宣传或广告中,经常有“最新技术”、“最好”等内容。 由于这些服务本身就不具有 从高到低排列的可能性,因此这些“最”的宣传都没有现实依据,消费者应保持理 性,不能被其所误导。
《广告法》第16条中还特别指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 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不 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率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 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需要注意这些内容,不应相信 类似“成功率100%”的宣传。
2)美容院的宣传广告即使包括美容项目的具体内容,从性质上来说也只能
看作一份要约邀请,当消费者表示要接受美容店的服务时,如果没有明确声明按广 告的说明进行相关的事宜并得到美容院的同意,广告中的内容并不会对消费者与 美容院双方产生约束力。
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的口头宣传虽然可以成为双方订立的 口头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口头宣传的内容,消费者的权利也难以获 得充分保障。因此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地与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合同中应明 确服务的项目、时间、效果、双方责任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广告难免有较夸张的艺术表现,消费者要保持对事物的清醒认识,正确地 看待广告的宣传,有基本的辨别真伪的能力,避免被经营者的夸夸其谈所误导,以 免购买不必要的服务或遭受意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