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系统项目经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系统项目经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GMP对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执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确保质量受权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最高管理者,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质量管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
1. 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受过与生产产品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放射***品等药品生产的,质量受权人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等要求。
2. 质量受权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药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围绕企业质量目标,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 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医药讲师如何演讲具有感染力?
1:要有药品实战经验,才能讲的更生动。
2:要有幽默感,才会让别人更有听下去的兴趣。
3:要会引申未来,加入这个行业不但现在给你带来收益,未来这个产品带给你的收益更是现在收益的无数倍。
4:要会详述现在,现在带给你的目标,声望,口碑,利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食品药品监管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管理系统项目经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管理系统项目经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