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产品管理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产品管理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4、质量信息的管理;
5、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6、药品***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7、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0、药品退货的管理;
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按照GSP的要求,要建立以下制度: 1、有关岗位质量责任制度2、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3、药品陈列管理制度4、药品养护管理制度5、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制度6、拆零药品管理制度7、经营服务质量管理制度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的管理制度11、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12、顾客退换货处理制度1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14、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不经营中药饮片可不要)15、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6、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17、冷藏药品管理制度(不经营冷藏药品可不要)18、首营品种、首营供应商审核制度19、药品***购制度申报药品零售许可证或GSP认证时,只需要申报目录即可。
现场检查时再检查制度内容。药品管理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审稿规定:生产***药、劣药或者明知是***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
据此,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草案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草案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生产***药、劣药或者明知是***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产品管理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产品管理报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