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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规则?
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都属于行政法系列中专门法。从“药品”与“中医药”两个独立的规范对象而言,两部法律都可以纳入“特别规定”范畴。《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既然《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均属于“特别规定”,不存在与“一般规定”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只能依据“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若《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存在不一致的,依法应适用《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六十条指出:“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规定,体现了上述法律适用原则。
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它们的适用规则如下:
1. 中医药法是专门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适用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在中医药法与药品管理法等其他法律有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中医药法。
2. 药品管理法是针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在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等其他法律有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
3. 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在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以达到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效果。
总之,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它们在各自领域内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上述适用规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医理论没有定量计算,中医配药是根据什么调整各种药材数量的?
西医貌似精准,实际是模糊医学,大数据形成“药方”仅分婴幼儿与成人,成人不分男女、高低、胖瘦,大众化医疗。中医看似模糊,实际是精准的医学,药方分男女、阴阳、虚实……,故中医药方是千变万化,真正的个体化医疗。现代中医西医化之后,千变万化的中医向西医看齐,中成药满天下,是进步还是退步?问题更严重的是:你看中医科,如果遇到一个现代中医院校毕业的“小”大夫,往往是:“你想开什么药”?或者问:“你都有什么病”?你说发烧,就给你开“去热”的中成药,可此热不是彼热呀……,再问:现代中医西医化是进步还是退步?
说中医没有定量计算这个说法恰恰反应了不懂中医,我想问一下你能把人类会得多少种疾病说出来,把每种疾病的程度说出来,中医就会给你定量了,古圣留下的方剂都有详细记载,什么病,什么程度,如何演变预后,如何预防都针对性得讲了治法和用量,这还不足以说明中医的厉害吗?
关键是后世人得病会完全按照古圣的方子去得病吗?病有无数种,程度也有所不同,个体还有差异,祖宗早已给后人留下了非常完善的治疗理论体系,依照理论,依照君臣佐使的配方原则,依照病情去合理配伍恰恰是中医最科学最实际,西医完全比不了的地方,人个体既有差异如何定一个标准的量,程度轻重既有差异,如何定一个具体的量,这个量只能掌握在中医的手里,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量。
所有抨击中医的人都是因为根本就不知道中医里面都包含了什么,想当然去诋毁。中医学习要懂中药的四气五味,升降沉浮,性味归经;要懂脏腑辩症,八纲辩证,六经辩症等,要懂脉像,懂经络穴位针灸等一系列的知识才行,尽管现代人已经失去了内证功夫,但是能把祖宗留下的智慧继承好就非常厉害了。
希望批评中医的人具体点,如果你能把中医的八纲辩证或者中药的性味归经或者任何一项提出它的不合理,错在哪说出来,还有个讨论的余地,完全没有针对性,对中医理论一窍不通,还要批评,真不知要说什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