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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规则?
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都属于行政法系列中专门法。从“药品”与“中医药”两个独立的规范对象而言,两部法律都可以纳入“特别规定”范畴。《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既然《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均属于“特别规定”,不存在与“一般规定”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只能依据“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若《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存在不一致的,依法应适用《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六十条指出:“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规定,体现了上述法律适用原则。
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它们的适用规则如下:
1. 中医药法是专门针对中医药领域的法律,适用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等方面。在中医药法与药品管理法等其他法律有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中医药法。
2. 药品管理法是针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在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等其他法律有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
3. 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在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以达到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效果。
总之,中医药法和药品管理法都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它们在各自领域内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上述适用规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医药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
医药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立法原则:1.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层级冲突适用法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级冲突适用规则,送请有权机关裁决,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
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条例?
第一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麻醉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以下简称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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