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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2、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 5、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6、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使用范围,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药品;但是,***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4、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药品***购管理制度
药品***购管理制度: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法律分析:药品***购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医院药品***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药品***购供应管理制度篇1 药剂科在院领导与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购网的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发现***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属于地方性法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原因主要是其制定和实施主体为安徽省***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_a***_]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6、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福建省人民***第一部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地方***规章,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认证跟踪检查、抽查检验等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4、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药品;但是,***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和治疗的介入和植入人体的材料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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