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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内包装标签需注明哪些内容?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规定: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药品的内包装标签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 药品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2.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即该药品适用于治疗哪些疾病或症状。
3. 规格: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形式和包装数量等信息。
4. 用法用量:药品的使用方法、用量、使用频率、疗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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