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废物管理卫生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废物管理卫生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由***院于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
2011年1月8日,根据《***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
未被污染的青霉素瓶?
答: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但不能混人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应单独收集后交由规范的废品回收企业处理。
对于玻璃安瓿,因其具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特性,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里视为损伤性废物。
而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中指出,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安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该批复请示了原卫生部,其分类依据是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因此,笔者认为,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玻璃安瓿因其未携带病原微生物,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因此不属于医疗废物。但由于易碎,应放人耐刺、防渗漏容器中单独收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理解方面的差异,因而,在处理废弃物时,还应符合地方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废物管理卫生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废物管理卫生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