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质量管理小组职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质量管理小组职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质量管理员的职责是什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章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对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以下3条规定。在第七十四条中,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人 员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 设备。 第七十五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① 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 和留样制度;
② 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培养 基、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③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⑤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⑥ 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⑦ 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⑧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药品有效 期提供数据;⑨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能,以确保产品质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有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过程中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