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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药管理办法,医药用药管理办法最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用药管理办法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用药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药品管理法2022修订版?
  2. 药品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3. 药品管理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4. 2002年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对新药的定义是指?

药品管理法2022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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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1. 是指针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3. 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药品GM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药品广告审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执行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执行,同时也需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各方的积极配合。

药品管理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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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草案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生产***药、劣药或者明知是***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审稿规定:生产***药、劣药或者明知是***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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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

据此,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002年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对新药的定义是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药管理”。这些规定指明新药管理范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分别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日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注册管理制度将发生较大变化,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用药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用药管理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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