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连锁企业与门店合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连锁企业与门店合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连锁门店之间药品可以相互调拨吗?
连锁门店之间药品是否可以相互调拨,首先需要参考相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规范,连锁门店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药品调拨的,例如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药品的调拨。
此外,具体是否可以调拨药品还需要考虑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因素。如果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锁门店之间是不可以进行药品调拨的。
因此,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连锁门店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同时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药品调拨制度,确保药品调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药品连锁公司各门店之间缺货时,是否可以就近的门店互相调货?
不可以,GSp要求药品可追溯,票帐货一致,随货同行单和发票随货同行,规定的应在合法的供货单位(批发)采购,单纯的从一个药房调货到另一个药房属于违规操作,因药房是零售企业不是批发企业,该操作是双星号,两个药房都会被撤证。
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因为,药店上架的每一盒药,都需要有对应的购进单据:随货同行,增值税***,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还需要有入库验收记录,从其他药店借来的货,以上这些手续都没有。
几年前的药店都这么做,现在也还有这种做法,只能说这种是不符合规范的,按法律法规来说肯定不行。
但是***设一下现在有顾客要购买药,你现在门店没有附近门店有,难道先让附近门店走一遍退货流程你再进货吗?不现实。所以现在的连锁也都是先直接调货,在后台再核销进退货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取统一***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连锁企业与门店合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连锁企业与门店合作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