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连锁分级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连锁分级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什么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医疗用毒***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医疗用毒***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A级:质量管理状况良好;B级: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C级:质量管理状况较差;D级:质量管理状况差;
山东省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按经营范围、规模等要素把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类,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开办条件验收、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gsp五分开原则?
GSP五分开原则是指将全球最惠国待遇、特殊优惠待遇、一般优惠制度、自由贸易协定和非互惠贸易协定五种待遇分开对待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各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时,应根据不同的贸易协定和待遇,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确保贸易规则的透明和一致性。
药品与非药品(医疗器械(如创可贴等)、日化品(如消字号的膏、水,还有同时经营的杂货)、保健食品)分开;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从外包装可简单辨识,有OTC标志的为非处方药);
3、内服与外用分开;
4、按功能主治分类或剂型分开摆放;
5、易串味(主要是外用搽剂以及藿香正气水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可买些塑料盒装易串味药品)。
药品召回界定分级程序?
1.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2.药品召回分级(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3)***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