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外企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医药外企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定适用于什么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物警戒中心等。该规定旨在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的质量和安全,包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药物相互作用监测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数据收集和分析、风险评估和管理等方面,以提高药物警戒活动的效能和可靠性。
药品管理监督管理规定?
1. 是指针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3. 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药品GM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药品广告审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执行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执行,同时也需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各方的积极配合。
药物警戒体系检查还是联合检查吗?
目前并无“药物警戒体系检查”这一称谓。按照以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均有。例如,2018年某省曾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用的是单独检查的方式;再如2019年,部分省份***用联合检查的方式对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进行检查。在国家药监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细则之前,具体检查方式的执行请咨询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
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1999年11月26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卫生部正式颁布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使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随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不断推进,该办法于2004年、2011年两次修订和完善。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更加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7年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明确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制度。
2018年9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明确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有关事宜。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颁布,明确了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承担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取风险控制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等相关内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外企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外企药物警戒管理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