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人员述职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人员述职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药品质量的管理方法是什么?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欢迎关注~
药品质量管理分为生产和经营两大部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药事管理法来进行监督管理的。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药事管理法律、药事管理行政法规、药事管理地方性法规、药事管理规章以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药品的生产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药品生产企业自身的管理主要是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生产企业进行管理,指导企业的生产活动。
药品的质量从生产过程形成的,在生产过程控制、保证质量才是关键。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要有效控制所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保证生产的药品不混杂、无污染、均匀一致,并且保证质量合格。
药品的经营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药品经营企业自身的管理主要是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经营企业进行管理,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是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环节***取的有效质量控制措施,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管理进行全方面、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
总之,药事管理学是专门药品质量管理的一门学科,有兴趣的话可以查查更多的专业资料。
医药企业对质量的要求相对而言更加严格、精密,对于人工操作而言一个是工作量太大,人工成本投入太高;其次,肉眼检查很容易出现偏差,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此外,药品在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接触性风险,对工人身体健康有一定损害,所以实施数字化更为合理。
医药企业如何实施质量数字化?
一般是借助机器视觉来实现的,讲一个实际案例:
有一家医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药片裁切大小不一、漏装等问题。于是联系服务商——容商天下想解决这一难题。服务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是:
①用裁切机替代人工切割原材料,确保药片大小均匀; ②用独创的AVPS视觉处理技术代替肉眼判断,筛选合规药片; ③利用3D空间视觉定位技术感知药片的位置、方向及中心点,精准抓取并自动对标铝箔盒的空格位置,完成装填; ④用视觉分析技术进行质检,发现漏装及时预警并停机,确保产品质量。 改造后,该企业实现了包装、检测自动化,替代人工15名,节省人工成本120万,生产效率提升50%,产品质量提高至99.99%。此外,该产线还支持无限延伸,满足企业未来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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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是根本。教育从小抓起,从教材抓起,从小灌输食品药品质量及安全意识;2.强化监督。监督部门应该切实履职,并发挥社会、网络监督;3.加强惩戒。对存在问题进行违法违规惩处,对失职监督进行约谈和处罚,以儆效尤。4.针对上述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建立一整套教育、监督、惩戒机制。
如果这次“抗疫”成为今年中考政治热点,会与哪些教材知识点相关联?
如果这次“抗疫”成为中考政治热点的话,会与以下几科的教材知识点相关联。
首先,初中生物课内容与这次的“抗疫”联系最大。新人教版八年级生物第一章内容就是传染病,意味着八年级学生开学的第一课,学习的就是与“抗疫”直接相关的传染病。这里详细给学生讲述了传染病的预防、免疫及常见传染病。
其次,初中化学中的溶液一章,涉及到消毒液问题,医用酒精、84消毒液、二氧化氯消毒液也是当下“抗疫”的重要物资。
再者,初中历史教材中提到的诺奖获得主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是防疟疾类传染病的良药。
最后,初中数学的一元二次方程应用中,个别习题也涉及了病毒传播问题。
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_a***_]工伤吗?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一般要符合“三公”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况且,***肺炎目前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除非法律或者地方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部委的文件无疑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也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班路上被感染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认定。
***疫情当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常规解读,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既然是疫情当前,处于有疫情感染威胁区域的用工单位,一般是不被允许复工开工的,只有一些必要运行的关键单位,才需要员工必须坚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须进入这高危险区域,他们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单独解释这份“条例”中工伤认定范畴的规定,给予这类特定感染人员以工伤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的疫情重灾区,那些在此疫情当前被确定为专职的,做防御控制疫情扩散的人员、治疗挽救感染发病人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工作的***行政人员,他们必须冒着被感染的风险,进入(通过)这种高感染的高风险区域。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又无法做到全封闭的身体防护,尽管佩戴了户外必要的防护口罩,仍然有远高于居家的感染几率。
这种情况已在武汉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医护人员被感染的实例中被证实,这种感染并非个人责任造成,而是必须的工作因素所致。这种病例,虽然未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畴,但他们的这种临时的工作性质,也实际处在了这种必要的“临时职业”,所处的“职业病”环境,事实上也就符合了《条例》的职业病认定原则。
因此认定这类人员的感染病例为工伤,实际上既不违反条例原则,也符合“疫情当前”这段时期,现实环境条件下的《条例》规定宗旨要义。法律、条例是人为的依据社会环境需求制定的,为保护***制定的,值此“疫情当前”的非常时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规的意义,在符合立法原则宗旨的条件下,去特殊解释这种常规条件的法律、条例,这既不违背法律的严肃性,更符合法律为人服务的人性。疫情当前更需要保护这类为大众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体***,更需要以这种原则的解释《条例》,来保护他们这种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
1.职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浙江地区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浙江省高院对此有例外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本人《一文掌握:哪些感染******的情况属于工伤?不构成工伤咋办》一文)。理由如下:
(1)人社部在2020年2月21日的官方解答中再次明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18日给出的官方答复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伤害是因发生了交通事故;③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应跟交通事故有关,由于其他原因遭受伤害的,比如感染***、自行摔倒,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2.职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区(比如武汉)途中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1)对此问题,有地方规定的,首先依据地方规定处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因此该两个省的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工伤。
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企业既然召集员工返岗,那么就会在工作环境做好防范,员工上班期间,公司也会对其安全负责。这时候相信很多人更关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时间段,如果员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伤?NO。
律师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属于工伤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曦有范专门请教了身边律师和劳动局的朋友,得到了较为专业可信的回答。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算是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伤害的工伤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员工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属于工伤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间感染了也不算工伤吗?因为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曦有范搜索案例也发现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先例,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意见。
▶总之,自觉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谱的事情。如果因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做好单位和家里的卫生环境管理。
复工是为了经济能够得到复苏运转,员工不可因为单位的召回就过度依赖公司,甚至把责任推给公司。如果员工觉得上班了就恢复外出自由,到处乱跑,那企业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是白费功夫。故而务必要自觉自律,从自己做起才好。
◇感谢阅读,我是@曦有范,关注我解决工作问题,一起轻松玩转职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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