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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分清党参黄芪是药品还是食品,柳州一企业交了万元“学费”, 你怎么看?
通过看新闻,宋药师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这家企业在生产的调味品中放了党参、黄芪,调味品属于食品,而党参、黄芪属于药品(中药)。像花椒、丁香、八角茴香、枸杞、金银花等也都属于中药,也都常用啊,党参、黄芪为什么不行?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就是我们常说的药食同源的物品),此类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也只有这个目录的才属于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像我们平时常用的丁香、八角茴香、枸杞、大枣都属于药食同源目录品种,而党参、黄芪仅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是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而调味品属于普通食品。
其次,有人说国家去年不是建议把9个物品列入药食同源名单了吗?卫健委去年是下发了一个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就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开展试生产征求意见的函》,之所以征求拟将党参、黄芪列入药食同源目录意见,是结合我国传统饮食习惯和地方要求的调研结果:文件技术资料显示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米饭、煮菜、火锅用料、泡酒、制作党参脯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黄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汤、炖肉、煮粥、蒸米饭、煮菜、加入火锅中直接食用,或用于泡酒、泡水、混合蜂蜜食用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这些也仅限于家庭或个人食用行为。这些技术资料是作为征求意见的背景资料下发的,而不是企业可以做成食品出售的依据。因为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卫健委尚未颁发正式文件批准这两味药能用于食品,所以在颁发文件之前党参、黄芪仍不属于药食同源物品,不能用于食品。
我觉得,这家企业有可能是真没分清党参、黄芪是食品还是药品,也有可能是没弄清正式文件和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也可能是急于销售,等不急国家正式文件,可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啊!不管怎么说已经触犯了食品安全法,以后要引以为戒了!
原国家卫生部2002年就公布了第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一共有87个。在去年底,卫健委又公布了最新版的物品名单,一共增加到了101种药食同源名单。
所以,在生产制作和销售之前,要先了解有哪些品种属于药食同源类物品,不至于盲目触犯法律。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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