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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门店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药品门店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有权限、和限制、禁止类销售药品的类别。可分:Ⅰ级药店、Ⅱ级药店、Ⅲ级药店,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而零售(连锁)的药品经营总部,须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下属各门店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取得相对应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药品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
3.经营范围:
①麻醉药品、***(一类和二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品、生物制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化学药、中药饮片、中成药。
②***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品等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