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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医药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销售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批发企业连锁门店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药品连锁公司各门店之间缺货时,是否可以就近的门店互相调货?
  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药品连锁公司各门店之间缺货时,是否可以就近的门店互相调货?

几年前的药店都这么做,现在也还有这种做法,只能说这种是不符合规范的,按法律法规来说肯定不行。

但是***设一下现在有顾客购买药,你现在门店没有附近门店有,难道先让附近门店走一遍退货流程你再进货吗?不现实。所以现在的连锁也都是先直接调货,在后台再核销进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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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因为,药店上架的每一盒药,都需要有对应的购进单据: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检验报告供货资质,还需要有入库验收记录,从其他药店借来的货,以上这些手续都没有。

不可以,GSp要求药品可追溯,票帐货一致,随货同行单和***随货同行,规定的应在合法的供货单位(批发)采购,单纯的从一个药房调货到另一个药房属于违规操作,因药房是零售企业不是批发企业,该操作是双星号,两个药房都会被撤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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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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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取统一***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批发企业向连锁门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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