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代表对医院档案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代表对医院档案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药代表怎么进医院?
1.本流程所指的医药代表,包括药品、试剂、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以及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开展相关产品售后、维修服务,或者从事医疗***行为等人员除外)。
2.扫码填写预约登记,作出廉洁承诺。
3.行业作风办公室征求相关临床科室、职能部门意见,原则上3个工作日确定是否接待。
4.科室无接待意向者不予接待。
5.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行业作风办公室审批同意。未预约的医药代表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病历的所有权归哪个部门?
卫生部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病历,但该规定回避了病历的所有权,病历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
患者所有 病历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相信病历不被伪造或篡改呢?病历所有权应归患者。
医患共有 病历中主观病历(会诊意见等)、客观病历(验血数据单等)不可分割,应将病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之用,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资料,属患者所有。
国家所有 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历最终处分权应该是国家。
医院所有 病历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作为描述和判断对象,医务人员不是简单地重复患者的叙述,而是对包括图像在内的一切有关信息通过自己的知识作出有利于患者的治疗。该智力成果及产生的著作权属应归医院所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病历的所有权应归国家。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发布实施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第13项规定,“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线片等”属于医药卫生档案,应归档并“单独存放保管”。
依据《暂行办法》第3条之规定,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
简述医学社会组织的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颁布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5.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6.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7.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8.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颁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代表对医院档案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代表对医院档案管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