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公司管理基本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公司管理基本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gmp总则要点概述?
gmp总则共四条,要点概述如下:
第一条 明确制定本规范的依据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药品管理体系适用范围。
第三条 强调gmp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实施gmp的目的。
第四条 诚实守信是严格执行gmp的前提条件。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一种具有专业特性的品质保证(QA)或制造管理体系,称良好生产规范。GMP较多应用于制药工业,许多国家也将其用于食品工业,制定出相应的GMP法规。美国最早将GMP用于工业生产,FDA于1963年发布药品的GMP法规,并在第二年开始实施;1969年又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良好生产规范(联邦法规第128节),简称GMP或FGMP基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经多次修改,1996年版的联邦法规第一章中称为近代食品制造、包装和贮存的良好生产规范(简称CC,MP),并以110节代替原128节。
GMP也是一种具体的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其要求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贮运食品等过程的有关人员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等的设置,卫生制造过程、产品质量等管理均能符合良好生产规范,防止食品在不卫生条件或可能引起污染及品质变坏的环境下生产,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和品质稳定。
GMP的重点是:确认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性;防止异物、毒物、微生物污染食品;有双重检验制度,防止出现人为的损失;标签的管理,生产记录、报告的存档以及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自美国之后,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台湾等都曾积极推行食品的GMP。
我国民法典对非法行医有什么新規定?
一、民法典非法行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非法行医有新規定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非法行医,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公司管理基本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公司管理基本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