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处罚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处罚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药代表备案信息有哪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2、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6、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7、提交完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医药代表备案需要什么资格?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
2、第1项以外的专业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且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怎么处罚?
观点一:该医疗机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的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应依据该条例第42条作出相应处罚。
观点二:该医疗机构购进的医疗器械有一类和三类,应该区别对待。对于一类医疗器械,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规定生产经营一类医疗器械要取得许可证,对于购进的一类医疗器械不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应不予处罚。而对于购进的三类医疗器械,则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42条作出相应处罚。
观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的法律本义是,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虽然不需要取得许可证,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医疗机构从未经过备案的其他医疗机构购进一类医疗器械,应该属于从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作出相应处罚。所以本人赞同第一种观点。不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链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处罚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处罚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