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法第五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法第五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条例?
第一,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二个特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
第三个特点,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从法律责任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10处是处罚到人;第四个特点,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五个特点,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本法里强调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涉及麻醉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以下简称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注射剂药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的除外:
(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药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零售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药品经营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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