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药品备案?
一,每个药品经营企业都应该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备案。
1,核查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法人委托授权书、劳动用工合同、***等材料,建立企业销售人员基础数据库。
2,对未经登记备案、超出授权范围、伪造经营资质等从事非法活动的销售人员,一经发现,即记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将非法销售药品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等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3,是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全面清查销售人员,一律不得为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请看广州的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为加强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外地和本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设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普宁等地的办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制度,请有关企业于今年十月底前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药品审批最新规定?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日前受理的新药。
四、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药品出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办理,为我国药品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和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申请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和出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信息化条件成熟的,可视情况逐步以电子提交代替纸质复印件申报。
二、国家局将建设统一的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在该[_a***_]正式上线运行前,各省(区、市)局通过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上传出证数据信息,包含证明文件原件(pdf文件格式)。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按系统要求传送出证数据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