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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营运资金管理规定,上海医药集团营运资金现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医药营运资金管理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上海医药营运资金管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2. 药品经营的管理法规有哪些?
  3. 回流药品怎样处罚?

医药公司现金销售管理规定?

(一) 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二)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三) 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四) 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五)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六)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七) 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对药品效期进行跟踪,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八) 数据的录入与保存符合相关规定

药品经营的管理法规有哪些

涉及药品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极其特殊管理药品管理条例 等。

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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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2013年1月22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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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药品怎样处罚

会给予刑事处罚并处罚款

回流药品属于劣质药品,会损害人体健康会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部署全省食药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违法经营行为整治行动,规范药品购进渠道,遏制回流药品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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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流药?

回流药,是指用医保、农合等形式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的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

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回流药品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药品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再销售过程中掺杂***药,给百姓用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通知》指出,药店诊所作为药品经营主体,要深刻认识回流药品的危害性,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制度,按规定索取、审验并留存供货企业资质、合法票据及药品合格证明[_a***_],按要求开具销售票据;购销药品要严格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不虚报、隐报、漏报和瞒报,确保所经营的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通知》要求,针对当前流通环节回流药品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GSP跟踪检查、投诉举报和稽查办案等反馈的情况,对辖区市场用量大、“回流”高发品种进行梳理归纳,确定高风险药品目录,作为重点检查品种,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及医院周边药店诊所为重点检查对象,以药品购进渠道为重点检查环节,以索证索票、核查票、账、货、款是否一致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核实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与实货信息是否一致为切入点,严格检查标准,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上下齐心,形成合力,严格标准,严厉查处,务求实效。要按照河北省食药监局《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将回流药品作为重点贯穿到药店诊所检查的全过程,在检查中发现从事购销回流药品违法经营活动的,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查处,彻查问题来源,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医药营运资金管理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医药营运资金管理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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